在以下四题中任选一题讨论:
1. 生命本身是有价值的,还是说生命是其它价值的必要条件?
2. 如果生命本身有价值,为什么?生命有何种价值?
3. 如果正是生命本身有价值,是否一切生物都同等地具有价值?
4. 如果只有某些存在者具有价值,那么做出这种限制的根据是什么?
生命本身是有价值的,还是说生命是其它价值的必要条件?
注意到这四道题是层层递进的,如果不接受前一个立场,后面的问题就无法作答,而如果对生命本身具有价值有所怀疑,那么后三道问题就都成为无效的了。
糟糕的是,我不仅怀疑生命本身具有价值的论断,甚至对于第一个问题得以展开的某些预设仍有所怀疑——这一问题预设了:某些“东西”是有价值的,不是生命就是其它某些东西;而且“价值”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几乎被视作“善”的同义词……
我想到舍勒的名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他用两大册的厚书建构了一种现象学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这本书的存在至少说明了从形式主义的、律令的伦理学向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转变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而现在我们既没有追随现象学的进路,又要将“价值”作为伦理学的主题,而且认为作为价值的承载者的是某些实体(而不是某些行为或状态),同时还对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进行二分……讨论这个问题所必须接受的预设实在太多,而且绝不是毫无争议的。
“价值”这一词语大概源自类似“……是值得的……”的意思。但把“是值得的”换成“含有价值”决不仅是一个措辞语气的变换而已,而是将“价值”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质料或共性之类)而从具体事物和情境中独立出来了——说某物“在燃烧”到说某类物质“是可燃的”再到说它们“含有燃素”显然是截然不同的,从“在”到“是”到“有”的每一步推广都不是轻而易举的,而且这种推广经常是错误的(正如燃素说那样)。类似地,谈论某事或某物是“值得的”并不意味着必须承认这些事物之中具有某种一般的“价值”。
“价值”一词首先是一个经济学词汇,其用于伦理学是非常晚近的事。“价值”概念的引入其实伴随着的是伦理学的某种新范式的建立,在麦金太尔看来,整个这条伦理学进路都是某种注定失败的筹划——试图表明“任何有理性的行为者都通过其理性从逻辑上信守道德的规则”。而“价值”受到如此关注也与这种寻求和建立规则的伦理学进路密切相关。
伦理学不是不能谈论“价值”,但是用价值将善或德性替换,而使其成为伦理学的核心关切,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样一种伦理学进路对传统的伦理学提问方式进行了许多“颠倒”。在经济领域,“价格”可以作为商品价值的标示,但现代人将这种来自市场而不是属于事物本身的度量值尊为上位,以至于任何事物的价值反倒需要受价格来决定了,“值多少钱”成了最终的衡量标准。进而,许多人忘记了钱本来只是一种交换中介,却将其视为最终的追求目标。中介与目的相互颠倒了。
在伦理学中,同样存在中介与目的相颠倒的现象。这一点突出地反映在“善”从“最高的追求”向“最低的要求”的转化,“如何求善”、“什么是善”的问题变为“为何行善”,“有哪些规范”等等。人们竟开始为“为什么要追求善”、“为什么要成为有德性之人”或“为什么要做好事”之类的问题构筑理由:例如说行善是为了幸福的实现,善行是那些能够促进快乐的事,遵守伦理是为了社会秩序等等——此时,“善”反倒成了实现其它某些东西的手段了。或者说,“善”这一追求与“真”、“美”一样,被现代人解构掉了。
但无论怎样解构,如果仍然在谈论真、善、美等概念的话,它们理应始终作为某种终极的关切。对真、善、美的追求是不需要条件的——对于什么是真、什么是美,它们是永恒的还是历史的之问题可以有许多争论,但不可能说“我不追求真,我偏要追求假!”或“我不喜欢美,我就喜欢丑!”这类的主张是不知所云的,根本不值得进一步展开讨论(也没有办法展开讨论)同样地,伦理学的问题应当是“为了善,我应当做怎样的人/做怎样的事?”而不是“为了什么,我应当符合善/遵守伦理规范?”。
当然,不是不可以“制定规范”。讨论伦理和法律规范是有必要的,就像市场和“价格”对于商品的交换而言当然是必要的。但不应该颠倒本末,将用作辅助的衡量标示的“价值”本体化为某种实质的东西了。
以上的讨论似乎偏离了题目的原意。下面按照题目的思路进行讨论:我们认定生命是“值得的”,问题是,生命之所以值得追求、保护或促进,是因为生命本身就是善的,还是因为生命是实现其它某些善的条件?
首先,认定对生命的追求是无条件的在许多场合是符合直觉的。而且生命的美妙与神奇使人们不得不对其怀有敬畏之心。如果说生命没有内在的善,我们为何要如此敬畏生命呢?
但史怀哲所倡导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正如贾丁斯在《环境伦理学》中所评价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不是一种规范性的伦理法则,而是某种向更古老的哲学传统的回归”,史怀哲提倡的正是我所欣赏的德性伦理学,他“并未把敬畏生命当作一个伦理法则。敬畏生命是我们对这个世界所采取的一种态度。在这个意义上,施韦泽(史怀哲)的伦理学不是着重于回答‘我该如何行?’这个问题,而是‘我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中译本第155页)
我支持“敬畏生命的伦理学”,甚至支持史怀哲的伦理“原理”——“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敬畏生命——五十年来的基本论述》第9页)但这是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原理”——促进生命本身就是“善”并不等同于说生命具有内在价值之类,我对后一类来自规范伦理学语境下的说法有所怀疑。
我认为对生命的追求是有条件的。注意到在史怀哲那里,他已经将“善”无条件地赋予了生命,但同时还是说到“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也即是说,在他看来,生命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其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虽然并不是外在于生命的他物,却也并非是“生命本身”所具有的某种固定的东西。与其说“生命本身”是有价值的,不如说是生命的“发展”和“实现”本身是有价值的。
于是,“促进生命”的关键在于使某种生命内含着的“价值”得以实现,而不是在于单纯地维持生命现象本身。一个为着崇高的理想、尊严或信念牺牲了生命的人,与一个不再是“可发展的生命”,而是一个丧失了一切活力与希望,仅仅靠机器和药物维持着呼吸和心跳的植物人相比,或许可以说前者更充分地实现了其生命的价值。难道不是这样吗?
如果说生命内含着某些有待发展和实现的“价值”,那么,如第二道题目所问——为什么?是何种价值?限于篇幅,不再继续探讨。简单地说,我认为有必要把已被现代哲学家所排斥的“目的论”以某种形式复兴起来。
2007年4月8日23时13分
Pingback: 价值与权利——物化的伦理学 | 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