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注册一项免费的网络服务时,其“服务条款”往往是完全被忽略掉的,其实这个玩意儿还是该重视一下,不然一不小心就签上一份卖身契了。
最近一直在寻求歪酷博客的替代品,始终没发现合适的。新浪博客我是绝对不用的了,因为他的服务条款就是一张卖身契啊。
我所关注的主要是两点,一是隐私保护,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政策不同博客其实大有不同,墙内的博客与墙外的博客更是有天壤之别。
先来看歪酷的:http://www.ycool.com/info/termofservice
您同意授予歪酷一项在歪酷旗下各网站范围内持续有效的、不可撤回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您的原创内容(及其附带的图片音乐等)和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除非下列情况, 歪酷不公开您的相关资料.
用户授权或者法律要求;
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或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看起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而言,还算是可以接受了。要注意,开通了歪酷博客就意味着你把博文卖给了歪酷的网站,歪酷可以在他旗下的网站上随意使用我的作品,而且这个是“不可撤回”的。
再看科学网博客:http://www.sciencenet.cn/tiaokuang.aspx
本网站惟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对收集之个人资料进行必要范围以外之利用:
1、已取得您的书面同意;
2、为免除您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3、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4、为增进公共利益,且无害于您的重大利益。
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资料时,本网站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本网站均得免责。
有隐私条款,但没看到“卖身”条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网保证不会在我的控制之外使用我的作品,只是处于法律模糊地带而已,倒不如歪酷说得清楚反而让人安心点。
然后咱们来看看新浪博客:http://login.sina.com.cn/signupagreement.html
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新浪有权对用户使用新浪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新浪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新浪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6.1
保护用户隐私是新浪的一项基本政策,新浪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新浪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6.1.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6.1.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6.1.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1.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6.1.5 为维护新浪的合法权益。
这可了不得了。不只是在“旗下各网站”的范围内随便使用,而且还是在“全世界”,在包括网页在内的“任何已知和未知”的媒体下使用。永久免费、不可撤销。也就是说,在新浪博客上贴出一篇作品,就是把它彻彻底底、毫无保留地卖给新浪了。
另外,新浪的隐私条款也独具特色。除了一般的法律要求和公众利益之类的以外,特别还包括了维护新浪利益。
作为对比,我们看一看google旗下的blogger的条款吧:http://www.blogger.com/terms.g
3. 隐私权。作为使用此服务的条件,您同意遵守Google 隐私政策 (http://www.google.com/privacy.html) 的条款,该条款可能会隨时更新,以您使用时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您同意,为了遵守有效的法定程序或政府要求(例如搜查证、传票、法令或法庭命令),或在这些服务条款和通用 Google 隐私政策描述的其他情况下,Google 可访问或透露您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讯内容。Google 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在美国境内或 Google Inc. 或其代理设立有机构的其他任何国家/地区存储和处理。使用服务表示您同意将此信息转移至贵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
Blogger.com 和 blogspot.com 上的大多数内容(包括特定帖子的内容)均由发帖的个人提供和负责。Google 不会监控 Blogger.com 和 blogspot.com 的内容,也不对这内容承担任何责任。相反,Google 仅提供对此类内容的访问,并以此作为服务提供给用户。
您的知识产权。对于您在 Google 服务上或通过 Google 服务提交、发表或显示的任何内容,Google 声明均不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控制权。(粗体为原文所加——古雴)
首先隐私保护的条款写得很严谨但也很简单,就是要求“法定程序”。中国的写法总是先注一条“法律规定”的情形,随后还要加上公众利益等等的情况。但问题是为了公众利益的情况是否就可以不走法律程序了呢?其实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这些理应都是包含在法律程序之内的,即便是为了公众利益考虑什么的理由,侵犯隐私也必须走合法的程序才行。中国式的啰嗦的罗列方式体现了法制的无力。
当然,粗体字的声明就不用多说了。你在google上发一篇博客与在新浪上发一篇博客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在google上发了文章,文章还是属于你的。在新浪上发了的话,文章就是新浪的了。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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