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随笔之三、意志与责任

寒假随笔之三、意志与责任

话说康德伦理学包含非常强硬的义务观念,比如说“不能撒谎”,这一条律令是一种绝对的义务,就算是一个一个凶手询问你你的爱人在哪里,你知道说不撒谎骗他走的话你的爱人就将被杀掉,你还是不能撒谎。道德义务就是那样强硬。因为无论如何,杀人是杀人犯的过错,而撒谎是你的过错,无论有没有杀人一事,撒谎总是错的。如果你的爱人恰好出现于你谎称的那个地点呢?她的被杀是不是也有你的责任呢?总之,撒谎和杀人都是不行,凶手不该杀人,你也不能撒谎……

康德的伦理学真的如此冷血吗?虽然我在伦理学方面并不是个康德主义者,不过还是愿意提出一些进一步诠释。“义务”是不容置疑的,但另一方面,更根本的,乃是人的道德意志,某种最基本的“善意”或“良心”,这才是更重要的东西。康德也承认,哲学家太多不是什么好事,普通人凭着直觉的善意行事更好。而哲学干什么呢?哲学的使命首先是通过批判性的反思来对理性进行限制,不让它陷入僭妄。也就是说,通过哲学反思而得出的某些规范,其意义根本上在于制限理性而不在于指导行为。比方来说,你为了保护爱人而撒谎,乃至于为了保护他人而杀人,这样的行为,放在相应的语境中,都显示出你的人性、血性,乃至于也可以说是你德性的表现。一个善人,或者说一个拥有强烈的善良意志和怜悯心的好人,在具体的语境下,也有可能做出“错事”。在这里,我把行为的对错与做人的善恶区别开来。做一件错事并不意味着成为恶人,反之,做一个善人也不意味着事事必须循规蹈矩。行事的对错之标尺是一方面,做人的善恶之标尺是另一方面,两者虽有关联,但并不是直接对应的。

传统的伦理学往往有一种绝对主义,因而是完美主义的倾向,也就是说,仿佛人可以找到一种至善至美的生活方式,他的所有的行为都循规蹈矩无可指摘。然而,自由的人恰恰拥有违背规则的能力,事事遵循既定的绝对的规则的并不是一个“好人”,而不过是一个好机器人,而一个真正有血有肉的“好人”将是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违背规则的存在。总之,人应该追求“做个好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做错事”,充其量只是“尽可能不做错事”罢了。

如此,事情的对错还是要坚持的,并不能因为你在某个具体的语境下“恰当地”撒了谎,就意味着“撒谎是对的”。“义务”的观念在这里就限制了理性的“出轨”,即限制了把一些依赖语境的情形推广为普遍。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应该为自己树立一些准则,而准则作为准则,应当具有普遍性。但是准则的树立并不是我最根本的追求,我所追求的乃是“做人”,而对行事提出规范的义务和准则的意义在于,以一种消极制御的方式促进我人格的完善。而就人格的完善而言,更根本的在于情感的培育。

这也好比爱情的经营。关于恋爱的关系,我们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准则乃至说义务,比如说不应该出轨,不应该撒谎,应该互相照顾,应该怎样怎样。但是这些“应该/不应该做什么”的规范并不是你最终追求的东西,光靠这些准则也不能够造就完善的恋爱关系。如果只是遵循准则,而没有直觉和情感的驱动,恋爱关系就完全是虚幻的符号。只有当“恋人/爱人”一词不仅仅包含着一系列行为准则,而且意味着一些真挚的情感时,它才是有意义的。但准则是不是完全没用呢?如果没有任何规范意识,任凭原始的情感四溢,那也是形不成良好的爱情关系,你可能像野兽那样见一个上一个,而不能把爱情稳固下来。

于是我们想到,在康德那里,伦理反思的意义也恰是在于把良好的道德情感稳固维系下来,而通过反思建立的准则一方面是绝对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是相对于语境而应用的;当援引标准来衡量某一件行为时,标准就是绝对的,而如果要用它来衡量整个人的善恶,那又是相对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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