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的约稿,发表于2018-12-04 第1版 要闻,发表时题目改为“谁该为贺建奎事件担责”,内容也有一些润色,我这里贴原稿。
最近,两位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震惊了世界,也让科技伦理问题进入了公众视野。
近年来,中国科技发展迅速,在许多领域已经与国际接轨,甚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但贺建奎事件暴露出来,我们在科技伦理领域仍然远远落后,相关监管制度完全欠缺或形同虚设。
早在1946年,为了审判纳粹德国在科学名义下进行的人体实验,制定了《纽伦堡法典》,标志着科技伦理的制度化。1964年,世界医学协会颁布《赫尔辛基宣言》,历经修订之后,早已成为全球医学和生命科学从业者的共同约束。
中国虽然也是二战期间法西斯人体实验的受害者,但在科技伦理领域的建设并不积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因为要和国际学界接轨,不得不被动地采用那些伦理共识,以免自己的研究成果不被国际同行承认。但具体如何在制度上落实这些伦理法则,我们往往只是敷衍了事。
在这次事件中我们看到,名以上说,伦理委员会、知情同意书,诸如此类的必要的应付材料,贺建奎都不缺,但这些材料背后应当体现的监管与约束,却完全缺位。我们发现,事情闹大后,相关单位争相甩锅,我也不知情,你也不负责,似乎这些材料都是贺建奎擅自鼓捣出来的。但如果说真的只需要一个人自作主张就可以做成这样一项人体实验,岂不是更加可怕?
就算我们乐观一点,相信贺建奎的基因编辑也许是无害的,两位婴儿能够健康成长。但如果真有哪一个疯狂科学家,有意编辑各种危险的基因搞人体改造实验,我们能够预先发现并防止他胡作非为吗?我们的制度既然没能约束这个高调的贺建奎,即便在事后都茫然无措不知如何问责,那又怎能指望我们的制度能够约束住低调狡猾的弗兰肯斯坦呢?
有人说,我们不能无条件采纳西方人的伦理,他们的伦理过度束缚科学研究,同时也不符合中国特色的价值观。那么好了,即便如此,我们要做的是赶紧发展中国特色的科研伦理,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而不是说干脆不要伦理,不要约束。你可以辩称贺建奎的行为可以接受,但难道你接受弗兰肯斯坦吗?你接受731吗?
贺建奎事件中暴露出来的,并不是西方伦理和东方伦理的差异,而是有伦理还是没伦理的差异;不是过于苛刻的监管和相对宽松的监管之间的差异,而是有监管和没监管的区别——也许有财务之类的监管,但伦理层面的监管显然是形同虚设了。证据是,事后没有一个监管者站出来承担责任。只有贺建奎语带骄傲地宣称为两位小女孩负责,但没有人宣称为贺建奎负责——无论是为支持他还是为处罚他负责。
伦理委员会说不知情、不记得;南方科技大学表示不知情、已离职;深圳科创委说未资助;白桦林公益组织说只牵线,不参与……总之,所有相关单位一致撇清关系。和当事人撇清关系是中国人最常用的“甩锅”方式,“临时工”也好,“不知情”也罢,总之就是把自己置身事外,让当事人单枪匹马顶出去承担炮火。但问题是,撇清关系意味着并未有效监管,如果所有监管者都和贺建奎撇清了关系,那就证明我们的整个制度对于一个医学实验者毫无监管,这是比两个女孩的未来更加令人忧心的事情——事实上除了这两个女孩之外还有几个类似的案例,我们也是依靠贺建奎自己爆料才知道的(还有一个未出生)。
可怕的是,从一开始,此事似乎就是由贺建奎主动曝光出来的,最初被记者当作一项积极的成就自豪地报道,才惹得天下皆知。但如果贺建奎低调一点,记者懂事一点,这件事情或许永远都不会受到关注。或许要等贺建奎们“编辑”过成百上千个婴儿之后,有哪一个成年后出了问题,这一“伟大”的实验才可能被人所知?
更糟糕的是,我们事后所做的,竟是耐心等待贺建奎自己自觉自愿地公布信息,除此之外,我们似乎仍然在依靠记者来追问。虽有广东卫健委表示开始调查,但这一消息仍是靠记者去“独家获悉”,调查的方法和规程似乎并不透明。
舆论关注的焦点始终在是贺建奎本人以及基因技术的好坏,但更关键的不是评定贺建奎是勇士还是狂徒,而是寻找监管者或约束机制。伦理对科研的约束是太宽还是太严的争论,是建立在起码存在有效的约束机制的前提之下才有意义的。贺建奎的实验是可做还是不可做的争论,也是建立在不可做的实验会得到约束的前提下的。当务之急是监管的有无问题,等我们在制度上形成了有效的伦理约束,再来谈松紧问题也不迟。
说得真好,可以再加几句,就算贺建奎的实验引起了关注,那也可能是引起国外专家的关注,而他们的反对声将会永远被挡在墙外,就算传进了高墙,也会被歪曲成西方世界对中国伟大科学成就的嫉妒,然后引起一波粉红们的自大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