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生死问题专题第一次作业:关于火车撞人和DDE
DDE(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双重后果学说):
在一些行为不可避免地将带来双重后果,即一个意愿中好的结果和另一个可预见的坏的结果,双重后果学说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善的(在自然法思路下即必须的)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行为不能是不道德的
2) 坏后果必须不是达到好后果的手段
3) 行为的意愿必须只能指向好后果,尽管伴随着的坏后果是可预见的
4) 好后果在程度上和坏后果相当
案例:
一列疾驰的火车眼看就要轧死5个人:
情形一:作为现场的一名扳道工,拯救那5个人的唯一办法是扳动道岔,让火车走向另一条轨道,但那样的话却会轧死另一条轨道上的1个人。
情形二:作为火车司机,唯一可以采取的行动是急转方向(假设司机可以转方向,而且刹车已来不及),将火车转到另一个轨道上轧死另外的1个人。
情形三:假设铁轨旁的站台上有一个大胖子,拯救那5个人的唯一办法是将那个大胖子推下铁轨,这样可以用大胖子的牺牲救回那5个人的生命。
参考DDE进行分析:
首先,第1个条件似乎是三个情形都能满足的,因为这三种情形下的行为都是拯救生命的行为。不过正如程老师所说,这里其实是最可疑的——在这里我们是默认了对一个行为只有一种语言的描述方式,或者是认为不同的描述方式对于该事件的道德定性是无关紧要的。但事实上对于同一行为的不同描述很可能完全改变人们对该行为性质的理解,例如“张三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并阻止李四的杀人行为而将砖头扔向李四”与“张三由于感觉到李四对自己生命的威胁而先发制人地用砖头将李四砸死”这两种表述给人的印象是极其不同的,但其实讲的是同一件事。具体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为拯救生命,临危不乱、沉着冷静,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使事故死亡人数从原先的5人减少为仅1人伤亡”与“张三为了降低死亡人数而剥夺了无辜者的生命”这两种说法给人的印象也是截然不同的。
既然一个行为的动机和后果都不是简单明了的,这一行为是否道德或不道德往往也不会是自明的,因此第1个条件是非常暧昧的。不过DDE学说中的第一个条件似乎可以忽略,比如只要限定在后面条件中“好后果”必须是在伦理意义上“好”的才行。但这一问题并不会化解,因为在后三个条件中每一处都要关涉到语言描述的影响,特别是如何判定后果的“好”与“坏”以及如何比较好后果与坏后果之间程度的差异,这些都与如何描述它们大有关系。
第2个条件在三种情形下似乎是有差别的,按照比较公认的理解,在第三个情形中的胖子是被当成了“手段”了。但事实上,无论在哪一个情形下,这一条件的满足似乎都不确定。关键是,为达成某一结果而使用的手段与为达成某一结果而必须伴随的连带后果之间的区分似乎并不总是十分清晰——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区分是清楚的:例如为了让一个罪犯停止犯罪投案自首,而去绑架并折磨他的幼小子女逼其就范,这就显然是将坏后果当作手段使用了。但是,如果我们已经穷尽了制止某人正在进行的巨大罪行的所有策略,发现只有绑架和折磨他唯一关心的人——他的爱子才是迫使他停止杀戮、挽救其他无数生命的最有效的,或者唯一有效的方案时,我们能不能说“这是为了阻止杀戮的继续而不得不做的事”呢?简单地说,如果坏后果虽然是“手段”,却是一切可以设想的范围内“唯一的手段”,是不是就变得不再是“手段”了呢?或许,这仍是一个与语言描述有关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第三种情形下,将大胖子推入铁轨似乎较容易被认为是“手段”,但我们既然设定这是拯救5人生命的唯一办法,那么,这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有什么不同呢?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中,我们都是采取了拯救5人的唯一办法,也都同样地预见到了那一个无辜者的死亡,那一个人原本也都与此事无关,而且那个人的死亡也同样都是因为我采取的措施而导致的——当然,我们可以说在第二种情形下扳道工的行为只是“扳动道岔”而是无辜者的死亡是由于扳动道岔的行为附带造成的;但第三种情形下的大胖子也并不是被“推死”的,他同样也是被火车撞死的!我们只要不把推大胖子的行为说成是“推倒致死”,而是说“无辜者被置于火车即将驶向的路线上”,那么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形而言并没有任何差别。
如果说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之间还要找某些差别的话,或许只是情绪感受上的差别,毕竟前一种只是要去触碰道岔,而后一种则要去触碰活生生的身体(但都是“无辜者被置于火车即将驶向的路线上”)。又或许在于坏后果在时间上的延迟。在第三种情形下大胖子是立刻丧命,而第二种情形下那个无辜者的死亡在空间和时间上都离开行为者有一定的距离,事实上,后果发生的时空距离确实对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即便对于遥远的事件的确信或预见的程度可能并不弱,人们也总是更关心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情,不过这一因素在DDE学说中是不被考虑的。
第3个条件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差异。当然,这两种情形之间的差异首先是在情感上的——作为司机,无论怎样选择,后果发生时的感受都将是非常直接的,而扳道工的身份则更像是一位旁观者,他可以较为冷静地下判断。于是,对于火车司机来说,如果他是一个情感正常的人的话,很难想象他在做出决定能够完全撇开这样的想法:“我不希望眼睁睁地看到那么多人在我的车轮底下惨死。”那么,如果他做出转向的决定时,其“意愿”所指向的就不“仅仅”是“拯救5人的生命”,而且还可能不可控制地掺入这样的意愿:“尽可能减少惨祸在我身边发生”——如果采取了转向,一方面是减少了伤亡人数,另一方面又是因为采取了“主动的”措施,对司机而言往往会感到良心稍安。总而言之,当火车司机做出转向的决定时,很难避免其动机中将夹杂着在单纯的“拯救5人生命”之外的某些意愿。这样一来,火车司机行动时的意愿固然没有指向坏后果,但却并非“仅仅”指向好结果。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对发自理性的意愿和发自情感的意愿作区分以回避这一问题,但这种区分并不总是很容易的。
第4个条件其实是最可疑和最暧昧不明的:这里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如何评判好后果和坏后果在程度上高下?第二,伦理的价值是可以量化的吗?第三,好和坏、善和恶是可以相互比较并抵消的吗?至于说把情形改写成5个罪犯和1个爱因斯坦,5个陌生人与1个扳道工的儿子等等,就更使问题复杂化了;再至于那些好后果与坏后果涉及的情况不是数人头就能衡量的事件(如环保与脱贫)时,量化比较就更不可行。但在这里一般的5个人的生命显然比1个人的更有价值,问题是,无限珍贵的生命之价值难道是可以按人头个数秤量的吗?(这种称量对法律的“定罪量刑”是必要的,但在伦理道德范畴就是另一回事了。)
另外,按照DDE的思路,如果好后果在程度上高于坏后果时,这一行为就是道德正确的,我做了我应该做之事,这正是符合“自然法”的正确行动。于是乎我便不必为那位惨死的无辜者感到丝毫歉意,换句话说,那是他“活该”的,他的牺牲是完全合乎“天理”的!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我们一般认为,即便说在这种不得已带来坏后果的情况下不应该对行为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但对于其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还是应该承担某些道义上的责任的,绝不可以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但如果我们说这种行为是“自然法(天理)”要求的,便难有理由认为行为人和无辜者之间还存在任何道义上的瓜葛。
总而言之,DDE的四个判定条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操作上都是可疑的。
由于我的伦理立场严重倾向于“德性伦理学”,对于具体情境下定立“规范”行为这类讨论本身就是反感的(规范问题也不能回避,但更多的可以是法学的问题,而伦理学应该关心的是“做人”的问题,至于安乐死、堕胎等等所谓应用伦理学问题,德性伦理学有独特的讨论方式。),因此对于这样的案例并不能下达规范性的结论,篇幅有限,不再展开。
事实上,DDE的思路(以及其它大部分伦理学理论)包含着一个强烈的愿望:道德上无可挑剔的人生是可能的:一个人可以尽善尽美地过一辈子,在任何的两难境况下都可以避免犯下任何一件罪恶。
DDE是最早由托马斯·阿奎那和天主教神学家发展起来的学说,然而基督宗教所倡导“赎罪”恐怕并不是说善行能够把罪恶“抵消”——不如说基督宗教认为人之为人是不可能无罪的,教导的是人如何认识自己的罪、如何负罪而生,行善可以是对罪孽的偿付和赎还,但罪是永远不可能被“抵消”掉的。如果把“赎罪”理解为用善行与罪孽相抵消扯平,那恐怕将把基督教引向错误的路线——这一错误最后在“赎罪券”中达到顶点。佛教中也有“已作不失”之说,强调的也是这个道理:既然做了好事,不会因为多做了几件坏事而抹杀,反之亦然。即便说在坏后果是在两难境况时不可避免而造成的情况下,
最新评论
- 痴儿2007-03-31 23:47:34
很久以前就看过类是的例子,稍稍不同,例子上说5个小朋友在仍使用的铁轨上玩,一个在废弃的铁轨上玩。扳道工应该扳道牺牲一个小朋友救另外5个吗。当时和朋友讨论了,她救5个。我说我不。因为那一个小朋友时队的阿。而那五个没办法只能为自己的错负责。虽然道理是这样,不过这样的例子还是。。。。赫赫。如果看过猎人。里面也有相关的场景。印象很深。
- 古雴2007-04-01 01:25:37
问题应该假设铁轨上的人都没有过错(有人提到了这个问题,程老师说你就假设是5个婴儿!)
这个问题不是没有现实意义——程老师后来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某国向北京发射一枚原子弹了,现在唯一的办法是中途拦截,但如果中途拦截,原子弹就地爆炸,下方的村庄或小城市势必遭殃(原子弹的路程都不是荒无人烟的,这状况很现实),那个村庄当然是无辜的,但如果不拦截,北京就完蛋了,该不该拦截? - 痴儿2007-04-02 08:48:11
我想对于绝大部分的人来说拦截是必然的,因为很明显符合“如果好后果在程度上高于坏后果时,这一行为就是道德正确的”。 但。。。。。不过似乎讨论下去也有点。。。
人心远比这些复杂。所以我们需要上帝。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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