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奥林匹克:金牌与爱国

三谈奥林匹克:金牌与爱国

这篇“三谈”继“二谈”写完后不久就动笔,断断续续,直到今天才写完,足足写了十几天。所以不必惊讶此文的思路混乱,一般而言,我的文章总是写得越快的,思路越连贯和通畅——这一方面是由于正是因为思路通畅,这才有可能一泻而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过多的打断导致原本就不通畅的思路愈加支离破碎。但无论如何,既然起了头,我还是最终把这篇文字挤完了。

之所以思路如此不通畅,语言也如此生涩,是因为与本文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特别是“爱”和“国”两个概念的相关体系都尚未理顺,许多概念的用法仍尚待斟酌,因此使用得还颇为暧昧和模糊。这也是我使劲要把这一让人恶心的文字憋出来的原因,这篇文字可以看作我思考和斟酌的过程而不是其成果,从奥运会开始联想,尝试着将这些概念重新关联起来。

如果你对我的思维过程不感兴趣,或者极少读过我其他的文字,那么我不建议你读这篇混乱的文章。如果你不幸看了这篇文章,你大概会在许多地方觉得莫名其妙:我究竟关注的是什么问题?

这篇三谈与之前两篇在博客上的文件夹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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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运动员、观众还是组织者的立场看,奥运会的争金夺银都不是单纯的关乎个人荣耀的事,金牌总是要与国家的荣耀,或者同所谓的爱国情感联系在一起。

这种联系是合理的。尽管不可把“爱国”这一理念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至于取代了“好玩”这一游戏的根本追求,但我们仍可以恰当地把爱国与金牌联系起来,并通过金牌与爱国的联系来体会:“热爱祖国”是如何可能的。

“爱国”是如何可能的?——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爱”本身作为一种情绪而言并无是非多错可言,但如果你要以“爱”这个概念为你的某种情绪冠名,并且以“祖国”这个概念来标识你的这种情绪的指向。那么就可以去追问和质疑了:我是否把恨错认为爱,所谓的“祖国”又究竟是什么东西?

最常见的一种错认是误把对异己者或者异己的意见的仇恨或蔑视当作了对自己国家的爱。当然这种由恨而生的爱仍然能称作爱,正如所谓的恨往往也恰是因爱而生的,但如果情况是这样,“爱国”就不足以成为某些东西的“理由”。比如说“因为爱国,所以要抵制日货”,“因为爱国,所以要抵制家乐福”。这些说法作为私人的行动理由当然可以,但这里面不具备普遍性的道理,因为怨恨才是采取抵制的原因,而并没有爱必须导致恨的理由。

关于爱究竟是什么,实在说来话长,不便在这里纠缠。简单来说,爱总与“好”这一感受联系在一起,如果说我爱某事物,总是因为它的“好”,或者希望它进一步变得更“好”。不过我并不想用“好”去诠释“爱”,因为事实上我更愿意把“爱”作为一个更源始的情绪,这意味着我更愿意说“如果我说某事物为‘好’,总是因为我的‘爱’。”不过在这里,我们不必关心各种概念的高低顺序,而只需指明它们的联系即可。

现在的问题是金牌与爱国的联系。首先来说金牌与国家有何关系。

先从观众的角度看:我们都能体会到,在观看比赛时如果心中有一定的偏向,也就是说特别地关注某一方而不是无差别地看待所有的参赛者,这样的话比赛将变得更精彩,更激动人心,更吸引人。

这种心情很容易理解。我们以支持某一方的方式让自己更深地投入到精彩的比赛中去,这就好比看小说或看戏剧时如果能够把自己投射进剧中的某一个特定的角色,就好像自己与那个主角同呼吸共命运地在一起经历着这一切景况,整个剧情就仿佛多了一层意义,从观看中获得的紧张感、刺激感、愉悦感或悲伤感等等都会成倍地提升。看比赛也是一个道理,如果仅仅是冷眼旁观,或者在观看途中不停地转移自己的关切点,当然也能获得享受,但紧张感肯定是要大打折扣了。

一般而言,选择支持哪一方的理由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我最初看世界杯时支持意大利的原因就是比较喜欢他们球衣的颜色,之后么还可以慢慢去发掘出意大利队的各种优点。也就是说,选择支持某一方的主要意义在于让比赛显得更好看,而并不必要牵扯出什么大道理,更不必为之赋予大是大非的道德杠杆。

与球衣的颜色类似,“中国”是参赛选手的一个标识,正是这些各种各样的标识使得我们可以将不同的选手区分开来。若要从中选择自己支持的选手,去挑选那些对自己而言更为亲切的标识当然是很自然的,更不用说我们与他们共享着那么多同样的标志和特点。

竞技比赛本来就源于“追求卓越”的欲望,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获胜,如果自己没有参赛,也就自然会希望与自己最为亲近的人获胜。我所关注的人与我有更多的共同点,我就更容易地获得同情的感受,更容易地分享比赛的快乐,

所谓“爱国”的感情其实就是这样简单的事:我尊重所有的国家,正如我尊重所有的运动员,尊重公平友爱的竞技舞台,尊重规则和礼仪,但同时我也始终有所偏爱,那就是我特别关切自己的祖国,特别地希望她能在公平的游戏中获得更好的成绩,跑得更快些、跃得更高些。她的行动和成就将更加牵动我的关注。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她让我感觉最为亲切;目的也很简单,以便让世界显得更精彩、更有趣。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并没有什么大是大非的理由,也不需要复杂的论证,更不会被所谓国际主义普世主义之类的理由驳斥。

不过换到运动员的角度来说,事情就不是如此单纯的了。“为国争光”是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当然也是说得通的,即便是在古希腊的奥运会,参赛者全都只以个人名义参加而没有“城邦队”之类概念,但我们看到当时的城邦仍然极为重视冠军的荣誉,一个奥运冠军对他的城邦所能带来的荣誉甚至是现代奥运会的金牌也不能相比的。被称呼或记载时,古希腊人的名字往往与他所来自的城邦同列,形如“米利都的泰勒斯”、“雅典的梭伦”、“叙拉古的西塞塔斯”等等,这也反映了个人名誉与城邦的关联。

荣誉是什么?在汉字中,荣、誉二字都是会意字,荣由树木和篝火会意,引申出草木繁盛之意;誉由举和言会意,用言语举起,就是称赞的意思。于是荣誉包含荣耀和赞誉,即绽放出光彩并因此受人赞美。

从根本上说,奥运会的参赛者毕竟是运动员个人,胜利是他们作为参赛的个体所展现的光彩。不过来自个人的光彩也可以成为国家的荣耀,因为当人们要称赞这一荣耀时,总将连带上国家的名字——获胜者是:斯巴达的XX、中国的XX……城邦或国家的名字往往成为被赞颂之名的组成部分。这也难怪,事实上每一个人尽管从抽象上可以被看作一个独立的个体,然而当我们要用言语道出他的身份时,同我们说出任何一件事物“是什么”一样,我们总是用归类的方式圈定它的位置。当然我们可以单纯地用名字或数字这样的无意义的符号去称呼某一个个体,然而这种符号尽管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在内容上却毫无分别。

当我想要做自我介绍,想要说出“我是谁”时,总是需要借用各式各样的分类——男还是女,几岁,哪里的人,学历如何,擅长什么,爱好什么……每一种介绍自己的言词都将把我圈入某一个团体之中,通过重重叠加的限定确认自己的身份。这些言词中除了性别和年龄之外,最优先和常用的(当然与性别和年龄一样,许多情况下都是被省略的)限定就是国家或民族了。特别是当这个国家的名字同时也可以用来圈定自己的文化、语言和生活环境时,就更可算是比性别、年龄、外貌等更为核心和重要的限定词了。因为对于人们而言,年龄、外貌乃至性别的区分恐怕并不是认出个人同一性最关键的标志,而“中国”这一简单明了的名称对于圈定个人的身份特点而言往往最为基本和丰富。(注:“个人同一性”这个词儿不是日常用语,暂时想不到更好的词,只好在这里谨慎用之,可用加引号的“我”替代,大致的意思是指当人们通常认为年龄、外貌乃至性别改变时,“我/他”仍然是“同一个我/他”,相比那些特性,连续的“记忆”或者统一的“个性”等等通常是辨别个人同一性的主要参照,但记忆和性格尽管对于个人的自我省察而言是最为重要的,但是却不便于在言说向他人传达,换言之这些特征难以被符号化而作为直白明了的标志而展示,而能够用简短的符号最有效地标志出一个人的关键特征的,莫过于文化、语言、地域等等限定了)

自我介绍时是如此,别人用以分辨时更是如此——国别成为称呼一个人之名时最常使用的限定词之一是毫不奇怪的。因此当一个人的荣耀被人称颂时,往往自然而然地连带出国家之名被一同称颂。因此个人的光彩便也成了国家的荣誉,所谓“为国争光”正是如此,这光虽是个人发出的,但荣誉却同时给了国家。发光的总是眼中的事物,而被说出的总是口中的概念,荣源自个体,而誉总要归于名字,而名称和其所指毕竟是两个东西,从来不可能一一对应。当要求名字更精确、更专一时,代价是名字因过于形式化而失去了丰富的内涵,从而丧失了与其对象的更内在和更生动的联系。说“1357号选手获得了冠军”、“张三选手获得了冠军”,就与说“那个人获得了冠军”没什么两样,那么何不干脆说“冠军获得冠军”呢?仅仅从“张三得冠军”这句话中人们不能得到比“至少有某一个人得了冠军”更多的信息,除非他们已从“张三”这个名字中听出了他的来历。最抽象和准确的语句无异于废话,而更多的内涵来自于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例如说“来自中国上海的老将张三获得了冠军”,就使得这一称颂显得更有意义。不过过于啰嗦的修饰词将使称颂显得臃肿累赘,在保证至少比“冠军是冠军”更多一点点比较重要的的内容的前提下,最为简单明了的称名方式莫过于:“中国的张三是冠军”。

由此可见,国家的荣誉成为奥运赛场中的瞩目的焦点并非偶然。无论运动员们只是想展示自己的光彩还是主动要为国家的名誉奋斗,最后的结果往往总是国家的名因他的荣耀而被称颂。同样,无论观众们首先关注的是国家还是个人,国家之名也总是最为醒目,因为即便当你关注的是个人时,你若要辨清他活生生的个性,而不是把它当作一个抽象的、无差别的数字,你所注意到的标识中首当其冲的仍然是国别。因此人们观看着运动员的光彩,称颂的却是国家之名。这便是为何在运动员身上,属于个人的金牌之荣耀也总是与国家的名誉相牵连了。

或许你要问:这就是“爱国”吗?在公平的竞争中更偏向于支持自己的国家,在自己荣耀时将赞誉的一部分归于国家,这些就是“爱国”了吗?是不是太简单了?其实这正是我绕来绕去想要说的关键问题:“爱国”就是如此这般的最简单和最自然的情感,不需什么壮烈和牺牲来表达,也不是什么大是大非的道德标杆,而就是这种最单纯合最诚实的表达。“爱”应该是最自然、最简单也最让人舒服和愉悦的情感;当你发现所谓的“爱”必须忍受巨大的悲痛或者经历极大的焦灼和挣扎才能表达时,你就可以在心中打个问号了:这真的仍是“爱”吗?

当然,国家除了作为“爱国”的指向外,更是经常代表着一个由礼仪、经济、法律和暴力维系起来的整体。因此,国家这个概念确实可能与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相牵扯。但是要注意的是“爱国”并不适宜被当作一个伦理规则的要求,规则、礼仪或法律的“要求”针对的都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更不是人的情绪(此理因“自由意志”之故,论述暂略)。因此如果从对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的角度来讨论时,就不能说“……所以你必须爱……”。而是可以问:“出于(你既然)爱国,你应该怎样做(最合适/最有效)?(策略问题)”;“为了坚称自己爱国(或为了尊重他人的爱国),怎样做才能自圆其说?(实践方面的合理性问题,伦理问题)”;“‘爱国’(这一概念)如何可能?”(概念的合理性问题,哲学问题);“因为国家(的文化/法律/权威)的存在,你应该(必须/最好)怎样做(才能保全自己/自圆其说)?(与爱无涉的策略问题或合理性问题)”等等。

每一个人的荣耀都可以给国家增添名誉(当然也可能是毁誉),同样,国家的荣誉也可以让每一个国民分享,无论他是否直接参与争夺荣誉的活动。尽管我没有参加奥运比赛,也没有参与奥运的建设和服务,但我仍可以为中国奥运的成功而“自豪”。正如我可以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感到自豪,尽管那传统并不是我创造的,我只是接续了这段历史,让自己成为这一传统的一部分,也让传统成为我自己的一部分,如此为此感到骄傲就成了一种“自豪”了。我既然已接受了我作为中国人这一命运,同时让中国之名成为我的一部分,那么我就大可以为“中国”的荣誉而自豪,这种情绪也是自然而合理的。当然,如果我能够在争取个人的荣耀时也增添着祖国的荣耀,从而获得加倍的自豪和成效,那更是何乐而不为呢?——当然,自己的荣誉未必与国家的荣誉并非总是一致,比如说有一件如果如实地说出去将有损国家的名誉的事情,如果我能够出面背黑锅,损失自己的名誉却(在谎言未被揭穿的前提下)能够多少挽回一些国家的名誉,这时个人的荣誉与国家的荣誉就有了冲突;而且在这里,自己内心所认的荣耀与在公众口中的名誉也是冲突的。在这个时候,什么更重要?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名誉?还是国家的名誉?

有一些人会把“国家”置于最高的地位,或者至少是在不违背良心的情况下总是把国家置于自己之前。于是参加奥运会的使命首先是为国争光,其次才是捎带得到了个人的荣誉,最后才是享受竞赛本身的乐趣。

这种排序也是挺自然的。我当时参加数学奥林匹克时,最初的原因无非是父母和老师的要求,他们为我报了奥数班,鼓动我去参加竞赛,我就去了,事先我并不知道竞赛的意义,也没有形成“自我”的概念。等到我参与了足够多的奥数培训和竞赛,并且随着人格的成长逐渐形成了自我意识后,才逐渐体验到了奥数“本身”的乐趣。

许多事情都是这样,那些并不是由我的自由意志做出的,而是由时势或他人替我安排下的,就称作命运或缘分。对于那些尚未独立孩子,相关的成年人(如父母和师长)有资格也有责任帮助他们做出选择,为了更好地替孩子做出选择,则需要坚持自己的理念并根据孩子的特质进行调整。而对于那些已然独立的成人,有许多时候仍需要借助命运或缘分来协助他们做出选择,因为许多事情在你更进一步地投身其中之前,你是并不能了解它究竟有意思还是没意思的,做出选择需要基于了解,但只有选择了投入才可能获得更全面的了解,那么这种在缺乏足够的了解的情况下却不得不预先做出的选择就不仅仅是用自己的理智,更需要援引“机缘”来做出了。比如我可以抛硬币来决定,也可以问一问亲友的意见。不过对于成人的选择而言,最后作出选择的总是自己,也就是说,承担责任的是自己,因为自己已是自由的,硬币的正反和他人的意见一样只是一种机缘的成分,他们并不需要为我的选择负责——不过他们当然仍需要为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成人替孩子做出的选择则要求成人承担责任,因此一个成人诱导另一个成人去杀人只是构成教唆罪,而一个成人诱导一个孩子去杀人则应直接以谋杀论罪。

许多运动员的奥运之路似乎与我的奥数之路有些相似——最初也是在七八岁乃至更小的时候,在缺乏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时候,被父母送到体校或被某位教练相中,开始了艰苦的训练。当他们成长之后,许多人或许爱上了他们所从事的运动,但当然也会有许多人会放弃这条路,或者埋怨当初把她们送上这条路的人,认为是浪费了青春。这并不能说明人们当初就不该为孩子做出选择。毕竟自由意志首先总是以叛逆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反叛是自由觉醒的标志,只是每个人反叛的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只要我对我替你做出的选择负起相应的责任,无论你最终是坚持还是背叛了这条道路,我都可以问心无愧。而所谓的责任,第一条就是要尊重自由,也就是允许叛逆,允许当你醒悟到自由时作出独立的抉择;第二条就是诚实,不能以无法兑现的谎言来诱骗别人走上某条道路,要对得起自己的许诺,如果他坚持我指明的道路,我就要努力确保承诺的兑现。

的确会有一些人,他们用“国家需要你”去束缚运动员的选择。尽管我们用现役、退役等词语形容运动员,但毕竟体育竞技并不是兵役,这种束缚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以国家的名义征召并役使着那些年轻的运动员的人们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是运动员必须对作为征召者的“国家”负责,而是后者要为前者负责。“国家”为小运动员们的命运作出了某种安排,这种安排本身并不是错误或罪过,但“国家”必须为此负责,当运动员成长到足以为自己的未来作出新的安排时,必须允许并鼓励叛逆。

有些人会说,国家为一个培养运动员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啊,你又怎么能说不干就不干呢?难道这不是对不起国家吗?但是那些选择在某位运动员身上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培养的的人们都是自由的成年人,他们需要为他们的选择负责,而一个运动员最初走上训练场时往往都只是孩子,他们不必为此负责。那些替孩子们安排命运的人们的形象究竟是更类似于称职的父母或长辈,还是自以为是的奴役者,就要看他们是否尊重自由,亦即是否允许叛逆。

当然,在另一些情形下,个人的确对“国家”负有某些义务,比如服兵役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总而言之就是“法律”所要求的义务。但法律是为了维护秩序而立,与游戏的规则相似,它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没有边界的。举例来说,像足球、篮球之类比赛中的“犯规”,触犯了某些规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然而规则及其处罚都是游戏内部的秩序,“犯规”并不是绝对不允许的,事实上犯规经常成为游戏策略的一部分。在游戏世界之内的唯一有形的终极目的就是获胜,贯穿与游戏世界内外的无形的终极目的则是“好玩”,游戏之中的一切选择的策略都基于这两种目的的考虑,与别的事情无关。在这里暂不讨论个人对国家负有的法律上的义务,只需说:如果不是恰好与某些伦理责任相重叠的话,是否履行这些法律上的义务是策略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犯规。犯法”将遭受相应的处罚,是否犯法就是在得益与受罚之间做出权衡的策略,而真正在伦理层面上的选择是不会遭受“处罚”的,因为伦理(行为的合理性)在根本上都是每个人自己的要求。

在什么情况下对国家负有某种伦理(行为的合理性)意义上的责任呢?比如说,如果我已然出于自由的意志选择承担了我的使命,或者我选择了另外的道路,那么我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只有对“自己的选择”才需要和必须“负责”。比如,“国家”培养我——例如供给我吃喝食宿和训练条件等等——是要求我参加竞赛并“为国争光”,我当然可以选择叛逆,然而如果我选择继续接受那些待遇,那么就应该尽力去参加竞赛,争取去为国争光,这类似于某种契约,双方都是自由的。因此,说“对国家的责任”是不够准确的,在根本上责任总是自己对自己负责,说成“关于国家的责任”更准确。

例如在羽毛球比赛中,为了确保战胜外国选手,“国家”要求某些运动员在“内战”时“让球”。当然,作为教练,他有权作出这样的指示,但作为参赛者,更有权拒绝这样的指示。“让球”是对是错?这个问题取决于你把谁看作比赛的参与者。如果说比赛的真正参与者是“国家”,那么如何对队员进行安排也是游戏策略的一部分,就好比田忌赛马的策略。但把这种安排看作是合理的策略的前提是,我们需要将参赛的运动员看作是“马”或者棋子,看作是比赛的工具。

人与人之间可以互相利用,签订契约就是人们互相利用的一种方式。只不过必须不仅仅把人当作工具,只有在互相尊重对方的自由时,才有权互相利用。如果说参赛者自愿在某些场合成为棋子,以换回其他方面的利益,那么他当然有权选择这样的策略。

不过无论采取怎样的策略,人们还是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比如奥运会的参赛者至少在名义上并不是“国家”,而是运动员个人或团体。金牌和荣誉授予的是个人而不是国家,尽管整个国家最终能分享这份荣誉。即便你仍可以把自己当作棋子,然而选择让球等策略不仅仅是把自己当作工具,也是把你的对手当作工具,更是把这场比赛的裁判、组织者和观众也当成了工具,这当然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如果你仍要贯彻这种策略,大可以选择直接弃权,而不是打一场虚假的比赛来欺骗他人。

200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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