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者的责任

传播者的责任

今天(21日)在雨中骑车时照例思绪浮动,把最近碰到的几个头绪联系起来,于是写下此文。

关于我对抄袭剽窃的态度,我在本科阶段的中结帖“为什么随轩不怕抄袭剽窃”中已经表明,现在我把自己的文字比作排泄物,同样提示了我不怕抄袭的态度。然而,当然,我也向来是严重鄙视论文抄袭,在某种意义上,抄袭或剽窃论文在我眼里是一种最不可饶恕的罪过,因为作为多元主义者,我可以宽容任何与我不同的价值理念,但这不意味着人们行事完全不需要准则或道理,每个人都可以也应当自己为自己确立行为的准则或理由,每个人自己为自己负责,这是价值观多元的前提。而论文抄袭在这种意义上,就是在我的多元主义的思路下也是不可宽恕的,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作者价值判断的文章,如果你把属于他人的价值判断和观念肆意地挪为己用,那就是自己放弃了确立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观念的资格,既然你践踏了自己的自由,我就是要鄙视你、指责你,如果你要自己为自己辩护,就必须说属于你自己的话。

这些暂不多说。我想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说抄袭是一种罪行,那么,我把我的论文都公然张贴在网上,提供别人犯罪的方便,那么我的行为又如何免罪?

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还有许多问题是类似的。比如说,人们拿榔头去砸人,榔头的生产者和贩卖者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除了榔头以及毒品、刀、枪、原子弹等等器具外,某些思想观念也可能被用以作恶,比如说制造武器的方法、犯罪活动的历史记录等等,都可以用来辅助某些罪行的顺利实施。

似乎追究责任时需要考虑那些“产品”本身的性质,比如榔头看起来是中性的,它主要是设计用来敲钉子的,你非要拿它敲人,那就是使用者的责任,而不是制作者的责任了。而原子弹之类的东西似乎就是设计用来杀人的,所以制造者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不过这样的思路总还是有点过于简单化了,比如原子弹之类的东西并不是一个人独力制造的,无论是它的理论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有一个流水线似的结构,每一个参与着只负责其中的一环,而这每一个部分的工作产物都不是原子弹本身,这一个流程中的产物除了可以用来制造原子弹,也可以用来制造别的“好”的东西,比如核电站。作为只负责其中一个小课题的攻关的科学家或工程师,以及流水线上的某一个技术员,都可以这样开脱自己:我并没有做出原子弹,我工作的产物是中性的。那么,原子弹究竟是谁做出来的呢?——上到国家元首,下到每一个纳税人,可以说无数的力量都参与在这一枚原子弹的制造过程之中。于是我们便无法追究原子弹制造者的责任?但是考察扔原子弹的那一端会让情况变得明了吗?那么,原子弹究竟是谁扔的呢?轰炸机的驾驶员?但他只是一个执行命令的小兵,在他身后还有一连串的命令传递环节呢。

于是,情况往往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一个巨大的纠结不清的关系网络中的小小节点,每一个参与者都像是流水线上的一个小工,而这个庞大的工厂根本没有主人,名义上的工厂主也总是服从着资本的逻辑,归根结底还是这个机器的逻辑,流水线一旦开动,没有人能够停止它。

不知不觉扯到技术哲学方面的问题,下周报告温纳大概还会涉及,这里暂时不偏题太远。总而言之,在这样一个巨机器的社会中,对于任何一件事的究责是不容易的,总不应该到头来让“机器”或“机制”替人类来承担责任——找谁来负责,这是一个法学和政治学的问题;而在这里头“我”能负什么责任?这是一个哲学和伦理学的问题。

于是我要讨论的是,我该如何负责——具体在抄袭论文之类的问题中?

之前的讨论已经提示出了某些问题: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在制造者和应用者这两端时,发现他们的存在要么暧昧不明,要么就是微不足道。而第三种角色的存在却让人注意,那就是作为中转环节的传递者或者传播者。

在许多讨论中,居中的媒介常常被看作中性或者干脆被忽视,只有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人们才会把焦点集中在传播者身上。比如贩毒活动——与毒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相比,毒品的传递者,亦即贩毒者,是归责和制裁的重点。我们认为一个贩毒者不能因为自己不制造毒品也不吸食毒品而开脱自己。相比于对毒品的害处并无认识的搬运者而言,如果一个贩毒者明知毒品有害而自己不去吸食,却把这些有害的东西传播给其他人,在道义上似乎将要受到更大的谴责。

一个毒贩能否这样开脱责任——“我既没有制造,也没有吸食,而只是把一些既可以用来害人也同时可以用于医疗和科研的中立的东西从一方传递给另一方而已,至于这种东西造成的危害,是制造者或使用者的责任,与我无关。”然则,毒品的危害恰恰正是在这个制造与使用之间的传播环节而体现。如果说某些危险物品的使用是中立的,比如说一把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毒品可以用于医疗麻醉也可以用来吸食沉沦,论文可以用来参考阅读也可以用来抄袭剽窃……然而,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传播也就天然地是中立的了。诚然一把刀可以用来切菜或杀人,这取决于使用者的选择,然而传播者同样也在进行选择——你究竟是想把刀传递到厨师和主妇手里,还是有意识地把刀传递到歹徒和恶棍手里,这当然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你明知道你正在把刀传递给一个随时可能打架却绝不可能去做菜的流氓,或者把毒品传递给一个显然是要吸食它的瘾君子,或者把论文传递给一个多半是要拿去抄袭或剽窃的人,那么你就不能够再装无辜置身事外。

就好比流感病毒那样,有些东西的危害性并不仅仅在具体的一个人的一次受害中体现。比如这次的流感对于具体的一个染病者而言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特别严重,然而它的危害更多地体现于它的传播。当它在一个具体的人的身上发作时,它是可控的,然而一旦它在整个人群间传播开来,其危险性就越来越不可控制。毒品和论文的危害也是相似的,当然海洛因等毒品在一个人身上所带来的后果也是可怕的,然则冰毒之类较为温和的毒品,对于某一个具体的食用者而言,也许算不上特别糟糕的事情。而问题在于一旦放任它在人群中的传播,它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力才显露出来。

不过,我并不是想要主张总是需要一种更高的权力机制对于传播活动进行干预和限制,比如就像禁止毒品那样去禁止“三俗”的广电总局。恰恰相反,我要强调的正是传播者的“自由”,因为自由就意味着责任,也只有自由者才谈得上负责任。如果说传播者只需要听从“上级”的指令,传播那些“上级”被要求传播的东西,那么传播者仍是没有自由和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推给强令让他们进行传播的“上级”。而我所要强调的关键是:自由的传播者既不应该简单地把责任推给“上级”,亦即传播物的来源或制造者,也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受众”或者说传播物的接受者。而这两种推脱正是现今大众传媒的一般形态——要么是甘愿让自己受官方的支配,要么是标榜自己代表着民众的舆论和兴趣。但这两种态度都回避了传播者的独立性,传播者要么服从于政治,要么服从于市场,要么是说:我所传播的东西是由政府所限定的;要么是说,我所传播的东西是由受众的偏好所决定的。但传播者自己却似乎不必做出决定,不需要承担自由的责任,人们忽视了传播者不仅仅是一个传递信息的中立介质而是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媒介本身就是一种讯息,它不仅加工和塑造着它所传递的信息,同时还参与塑造着由它联系起来的各方在整个关系网络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而参与着整个社会文化的建构。

信息的传播还涉及思想和言论自由的问题。比如说某位学者有一套惊人的说法,如果说这套说法传播开去,激起了某些公众的破坏性行动,那么这种后果究竟该由言说者和行动者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学者应当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承担责任吗?即便不考虑某些明显极端不靠谱的言论,比方说我说的是负责任的实话,而这种言论传递到公众那里很有可能引起激烈的反应或者严重的误解,导致破坏性的后果,那么言论者是否也要为此负责?

在这些思考中被我忽略的正是传播者的角色。事实上促成破坏性后果的主要力量既不是最初的言论者,也不是最终的行动者,而是中间的传播者。学者如果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交流空间中互相争辩,无论说出什么奇谈怪论,只要自己为自己提供辩护,就是无可厚非的,毋宁说畅所欲言正是学者的本分。而民众如果作为一个个人,他的破坏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也可以贯彻自己的原则而采取某些激烈的行动,这也是他的自由。而真正促成破坏既不是自由的言论本身,也不是具体个体的行动,而是传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言论者的自由被压制了,因为言论者经常再也无法参与到传播的过程之内,受众接受的是由传媒所固定的信息,而在他们对信息进行解读时,往往不能再与言论者进行互动交流,在这个情形下言论者无法再为自己进行辩解和说明,他被撇在一边。而另一方面,个体行动者的影响力又通过传播而被统一和凝聚起来,形成了可观的破坏力。如果说自由的言论者有时也需要为自己言论的后果担负罪责的话,那也是因为言论者往往同时也是传播者,在不恰当的场合用不恰当的方式传播自己的言论而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也包含着自己的过失,但这种过失并不是因为言论本身,而仍是因为传播自己言论的方式。

因此在整个过程中,事实上是传播者在左右着势态的发展——虽然没有任何一股力量能够完全地控制整个势态,但是若论势态中最具主导性的力量,也许正是传播者。

再次重审,我并不是要主张引入任何一种外部的规范或权力来约束传播者的行为,这恰恰是对传播者责任的否定。要承担传播的责任,就必须让传播者扮演一个独立自决的角色。传播者应当对传播行为有自觉的反省,他既需要主动去辨认、理解和重塑它所传播的东西,也需要主动地去甄别和探究传播的方向。这些辨别和探究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帮助自己的传播变得更“有效”,更是要使得自己的传播更加负责。

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比如某个人认为只要给钱就可以跟她上床,这种思想怎么样呢?我们可以反对她,也可以嗤之以鼻,但不应该因为她有这样的思想或言论就去让她承担责罚。作为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言论,她对她的言论进行“负责”的方式恰恰就是去贯彻它,如果说符合她的条件的人确实就可以和她上床了,并且她可以始终坚持自己为自己的言行作辩护,而且也能够认可别人持有同她一致的准则,那么从自由的意义上说,她就是负责任的。而如果你不认同她的思想,而要坚持贯彻你的准则,当然也是好的,但是这种“贯彻”不仅仅局限于你本人不像她这样行事,而且也应当渗透在你对她的言行的传播行为之中。如果说我一方面宣称反对这种轻浮的态度,另一方面却又把她的资讯传递给他人而收取好处,那么我就是在组织卖淫,相比于自己直接参与其中,作为提供信息者而置身事外才是一种更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自由的意义上说,一个思想言论上支持卖淫并且行为实践上卖淫的人是一贯而负责任的,而一个思想言论上反对卖淫但却积极传递着方便他人的卖淫信息的人则是不负责任或者是邪恶的,所谓邪恶,我是指明知有害但仍是促进或诱惑他人去做某些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回到早前的问题,在论文抄袭的问题中,我应当如何负责?首先,作为思想和言论本身,我能够不断对自己进行诠释和辩解,这就是负责任的方式;其次,同时作为传播者在网络博客上公然张贴,这一行为则是需要额外的反省的——这样的传播媒介对我而言有何意义,又可能造成怎样的影响?当然,如果说我把我的论文张贴在专门用以交换抄袭素材的地方,或者主动向抄袭者做广告,那么这种传播行为当然是不能自洽或不负责任的;但是以目前的方式在歪酷博客上进行张贴,也许还不至于让我过于负罪。诚然在网络上张贴就必然意味着给许多抄袭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方便,但另一方面,我想通过我的每一行都浸满了真诚情感的文字,我也许也能够提供某些感召的力量,乃至于让某些潜在的抄袭者能够多少体味到——像我这样独立地思考和阅读并且自由地倾泻着属于自己的文字可能是多么兴奋和愉快的事情啊!不要抄袭,不要剽窃,引文注明出处,说自己想说的话,让文字自由地流出——如果说通过我的博客,我多少能够传达给个别读者类似的关于自由的理念,那么我心中也可以略有释怀吧。如果这只是我的一厢情愿,也许我应当在适当的时候调整我博客的开放方式。事实上我也一直在留意更合适的博客平台,比如说允许为每一篇文章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让我可以更自主地控制不同文章的传播对象。这样的博客网站倒是存在,不过发文和评论方面却都不像歪酷这样宽松自由,要么有非常苛刻的字数限制,要么有关键词屏蔽和审查等,总是不能如意,如果谁知道有合适的平台,希望能够把此信息传递给我~

最后说明,本文绝对不是出于对任何个人的指责,而是对自由、政治、媒介等一些长期关切的问题的集中梳理。目前的文字只是记录了最初浅的一些想法,相关的问题还有诸多纠结之处,有待日后慢慢澄清。

2009年5月22日

最新评论



  • unic

    2009-06-12 15:58:44 匿名 115.155.143.90

    “其次,同时作为传播者在网络博客上公然张贴,这一行为则是需要额外的反省的——这样的传播媒介对我而言有何意义,又可能造成怎样的影响?当然,如果说我把我的论文张贴在专门用以交换抄袭素材的地方,或者主动向抄袭者做广告,那么这种传播行为当然是不能自洽或不负责任的;但是以目前的方式在歪酷博客上进行张贴,也许还不至于让我过于负罪。诚然在网络上张贴就必然意味着给许多抄袭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方便,但另一方面,我想通过我的每一行都浸满了真诚情感的文字,我也许也能够提供某些感召的力量,乃至于让某些潜在的抄袭者能够多少体味到——像我这样独立地思考和阅读并且自由地倾泻着属于自己的文字可能是多么兴奋和愉快的事情啊!”
    传播的过程是一种对受众的选择过程。你将文章公布于博客,本身是否带有选择性质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来到你博客的人的路径。第一,本身是你朋友的人,通过你的口头介绍而来;第二,搜索相关内容的人,这种搜索行为是自发的。第三,通过其他人的友情链接点击进来的。——除了因为你的宣传点而来的人,其他人基本上是自发的。我觉得就互联网之内来说,互联网所有的信息资源看作1,那么你似乎没有排除任何一部分网民在获得你博客地址的范围之外,你的选择是1-0=1,这么看,你需要反思的基本上只是以广告的形式加强了对随轩的那些宣传点。而如果跳出互联网,那么你排除掉的人则基本是不上网的人。这么说来,你应该反思的是对互联网的选择。


  • 古雴

    2009-06-12 22:13:07

    对互联网的选择我早已有所反思,这是一种崭新的媒介,我相信它的意义不仅仅是加速了文本传播的速度和拓展了传播的范围,而且将会促成新的文本形式,就像书写和印刷出现的时候那样,它将重塑哲学家写作的方式。因此我很荣幸自己将成为第一代以博客作为“原始文本”的哲学家。
    另外,你说互联网的全部资源看作1,我不知道这个“1”是什么。全部可能在网上读到我的博客的人?但这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我把文字发表在报纸上,那么所有潜在可能通过互联网看到我的文字的人也都潜在地可能拿到这份报纸,而更多的一些不能上网的人也有潜在的可能拿到这份报纸。那么难道说我选择在报纸上发表,就是选择了一个比互联网还要大的受众群吗?事实似乎不是这样的。理论上的可能受众是一回事,而现实的受众是另一回事,你就来一个“1”算是什么?我明明看见我的博客的总点击数为“274453”,考虑到其中大半是搜索引擎的蜘蛛,实际的受众大该不超过四位数。但不是“1”。


  • 古雴

    2009-06-12 23:35:24

    我知道你说的“1”是一个整体的意思,而这就是关键所在,这个整体的东西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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