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社会学”的邮件

关于“宗教社会学”的邮件

孙老师好:

我是04哲学的古雴。因为我是个不善辩论的人,讨论时难免辞不达意,用笔写时思路会清楚些。所以现在写信试图把我的观点再解释一下。

首先希望您一定不要误会我是为辩论而辩论,那确是很没有意思的,甚至我也不喜欢为了攻击别人的观点而辩论,只喜欢为了维护自己的观点而辩论。我是个明确的多元主义者,或者更准确说是有别于一般相对主义的视角主义者。

再介绍一下我自己的专业志趣:我现在选择的是科学技术哲学方向,将来是希望做学术的,将来的主要领域大致是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科学与宗教以及生态哲学。我个人虽不是宗教信徒,但有相当强烈的宗教情结,总的来说是希望为宗教说好话的(我同时也热爱科学,尤其是数学和物理学,我中学是学理科的),虽然我主要站在科学史与科学哲学视角来探讨“科学与宗教”课题,但显然与宗教学密切联系,另外,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也与宗教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过直接吸引我注意到“宗教社会学”的,却是对科学社会学的了解。科学社会学比宗教社会学兴起得更晚,同样很受关注,它兴起时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与宗教社会学相对照颇有似曾相识的感觉:例如什么是科学/宗教?从科学/宗教的“外部”视角是否有资格研究它?科学/宗教是否只是一种社会建构?科学/宗教是否是不可替代的?科学/宗教是否是必不可少的?科学/宗教的“选择”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等等。

回到我们在课上讨论的话题。其实我说来说去,也是想解释我与您争辩的焦点不是一样的,对孙老师给的定义我并无任何反对意见(不过一定要说的话,我觉得这一定义似乎过于“圆滑”乃至“狡猾”得让人提不出一点反驳来,像是为了平衡和兼顾各方意见,圆融有余锋芒不足。)

我个人之所以倾向于功能性定义,与我的视角与趣味是有直接联系的,下面我试图再阐述清楚一点:

给宗教下定义的意义是什么?首先,我当然不赞同下定义的目的是给出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来,定义只是服务于我即将展开的研究的。那么,对如何下定义的取向其实是与研究的课题相关的。如果我的研究主要目的有关“划界问题”,即究竟什么是宗教、什么不是,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更偏向于“实质性定义”;然而,在关注另一些方面的话题时,或许就更应当侧重于“功能性定义”。

其实我觉得把许多观点归入对宗教的功能性“定义”并不特别准确,或许理解为“解释”、“说明”更好一些。这种“说明”既有别于涂尔干给出的“宗教=XXX”的充分必要条件式的明确定义,又有别于韦伯的回避,与韦伯不同的是,关于宗教的功能性的说明,也能够起到“开宗明义”的作用,开头就讲明我关注的问题,同样也是避免研究的随意性。

例如看蒂利希所说的“终极关怀”,按蒂利希自己所说:“对你来说,终极关怀或至关重要的东西,无论如何其实就是你的主。以终极关怀为导向的信念、感情、态度和实践建构了你的真实的宗教生命——并不属意于你是否会隶属于宗教建制。”可见,按终极关怀“定义”出的宗教,实比一般理解的宗教要宽泛得多,因为“隶属于宗教建制”成了次要的事。卢克曼的“无形的宗教”也有类似的特点。

我觉得,他们之所以不惜将“定义”做得如此宽泛,与他们关注问题的视角有关。他们从一开始所关注的研究对象就不是“宗教”本身,而是相关的宗教问题。例如蒂利希的着眼点可能并不是去探讨各种大小宗教的现状或兴衰,而正是关注现代社会的“终极关怀”问题,例如终极关怀的缺失、改变、多元化等等。“终极关怀”,而不是宗教,是他探讨的核心问题,

卢克曼《无形的宗教》的副标题就是“现代社会中的宗教问题”,“问题”一词也十分突出。在导言(中译本第5页)处卢克曼就开宗明义地说到:“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问题是一个宗教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学与当代人的关连主要来自社会学对于理解个人在现代社会结构中的命运的探索。”卢克曼说:(第12页)“一旦宗教社会学不加批判地将教会与宗教等同的观点视为理所当然,那么它就会无视其大多数相关的问题。它已经预设了对下述问题的答案:在当代社会中,除了传统的制度化的宗教信条之外,是否还有什么社会客观化的意义结构能够起到正和日常生活惯例与证明日常生活危机为合理的功能?因此,宗教社会学未能全身心地关注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的最为重要的、本质上是宗教的层面。”

可见,卢克曼是有意识地将宗教的“定义”宽泛化的,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把宗教问题限制在对传统的“有形的”、视“教会”为必要的对宗教的定义上的话,将会忽略掉现代社会的一些独特的宗教问题。同样地,他首先关注和围绕的是这些问题,随后才将视角投向宗教。

他们有意的宽泛化的后果是什么呢?我想,这种宽泛化并不导致“宗教”“变多了”,而是导致“宗教问题”变多了。即便说是所谓把科学、意识形态“看做宗教”,绝不是指说科学=宗教;而是意味着将某些科学问题、意识形态问题,看做宗教问题——例如唯科学主义的兴起、技术崇拜、机械自然观、虚无主义等等,皆可以宗教问题分析之。这里的“宗教问题”,并不是指“(具体的某几门)宗教中的问题”,而是指宗教式的问题。至于何谓宗教式问题,就要看所谓对宗教的“功能性定义”了。

可以说,这种意义上的宗教社会学,其问题意识就是不同的,研究的方法和思路也是迥异,应该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是发自不同的视角罢了。

无论对其观点作何评价,蒂利希、卢克曼的著作毕竟是有重要影响的。我觉得,真正的大家绝不会因为提出的观点“没有人会认同的”而畏缩,恰恰相反,从西方学术的特点看,通常一套开宗立派的学说不仅不畏缩,反而经常刻意地追求标新立异、与众不同。例如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在兴起时,就竭尽全力地与当时流行的莫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划清界线”,提出了许多极为偏激的、锋芒毕露的、可以说是惊世骇俗的理论,到了现在SSK已经在英美学界站稳脚跟,风头完全盖过莫顿学派及传统科学哲学之时,为了深化和完善其理论体系,主张反而日渐平衡。这种现象在许多学派的兴衰史中都很类似。

无论把意识形态,还是科学,当然都不是宗教,但我一直想表达的是:这里头有宗教问题,有可以利用到宗教社会学去探讨的话题。例如卢克曼在《无形的宗教》中就花了一定篇幅讨论意识形态问题(第98页左右),他从未认为意识形态是宗教,但却可以在他的宗教社会学的论题中加以讨论,而结论恰恰是,正因为制度性意识形态不能取代宗教,因此才会是失败的——“从长远来看,孤立的制度性‘意识形态’不可能提供由社会预制的和主观上有意义的‘终极’意义系统。”(第98页)类似地,以宗教的视角看“科学”,也能够探讨科学在哪些意义上可能行使宗教的“功能”,而在哪些意义上又与宗教不同,于是,在研究“科学与宗教”、“科学与社会”这类关系到科学的功能、意义,及其与其它领域的关系的课题时,便能够运用起宗教社会学甚至比较宗教学的资源和思路来,这就是我所谓“把科学‘看成’宗教”或者“以宗教的视角看科学”想表达的意思。

上学期曾写过一篇名为“科学——从宗教的视角看”的讨论提纲(不是作为论文写的,所以观点比较随意),虽然与宗教社会学毫无关系,还是作为附件发给您参考,或许可以有助于以实例形式表达我的视角。

2006年7月20日

前面发的邮件说得啰里啰唆,刚才想起一个简洁明了的说法:

同样是做 所谓”宗教社会学”的,其实有两种迥然不同的旨趣。一种是以宗教为研究对象,以社会学为方法,即以社会看宗教,例如揭示宗教的社会性等等;而另一种却以社会为问题核心,以宗教为视角,即以宗教看社会,例如探讨现代社会的宗教问题等等。前者用社会分析宗教,后者用宗教分析社会,差异十分显明。涂尔干大概偏向前者,韦伯或许居中,而卢克曼明显偏重后者。这两种角度应是共通共融的,可以被同时纳入”宗教社会学”范畴,但在具体研究中的方法和侧重应该十分不同。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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